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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李俊賢
被 告 林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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