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931,2018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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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31號
上 訴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9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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