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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溫榮二
即 原 告
上 訴 人 黃淑娟
即 原 告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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