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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鄭菁蕙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複 代理 人 顏嘉誼
被 告 賴政諭
被 告 郭友漢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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