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655,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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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盧志龍
被 告 黃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黃致維本人承受訴訟程序,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黃致維(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原係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嗣被告黃致維於訴訟進行中成年,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於被告黃致維成年時消滅,自應由黃致維本人承受本件訴訟程序,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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