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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佳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坤
訴訟代理人 蔡良嘉律師
被 告 賴武雄
張華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又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則上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房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於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係房屋免於被遷讓所獲得之利益,原則上應以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363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所為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又本件遷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如附表所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起訴時即106 年度如附表所示房屋之課稅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488,9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函暨所附房屋課稅明細表可按,則原告本於異議權,而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核算為11,488,9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8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11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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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門 牌 號 碼 │ 課稅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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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 │179,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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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 │17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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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 │34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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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 │17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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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 │16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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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 │358,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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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北市○○區○○路000 號 │74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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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北市○○區○○路000 號 │70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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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北市○○區○○路000 號 │72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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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北市○○區○○路000 號 │67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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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新北市○○區○○路000 號 │548,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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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新北市○○區○○路000 號 │22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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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 │403,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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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 │395,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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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 │38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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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新北市○○區○○路000 號 │1,394,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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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新北市○○區○○路000 號 │66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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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新北市○○區○○街00號 │157,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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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 │166,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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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新北市○○區○○街00號3 樓 │16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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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 │160,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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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新北市○○區○○街00號 │14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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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 │15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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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新北市○○區○○街00號3 樓 │149,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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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 │146,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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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新北市○○區○○街00號3 樓 │14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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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 │14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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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 │15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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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1 樓 │176,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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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2 樓 │17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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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1 樓 │16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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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 │219,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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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2 樓 │219,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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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3 樓 │20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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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4 樓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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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5 樓 │193,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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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11,48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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