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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江聰龍
被 告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珍
被 告 蕭聖亮
蕭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柒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得按給付時原告牌告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曜公司)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邀同被告蕭聖亮、蕭淑媛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1 億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嗣被告普曜公司於104 年11月5 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7筆,共計21,429,203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另於105 年1 月7 日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信用狀號碼:6NH2/00126/9207 ),並經原告墊款人民幣153,813 元,其墊款金額、餘欠金額、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如附表二所示。
詎前開借款部分已經屆期,惟被告普曜公司僅償還本金1,575,231元、人民幣15,381.30 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19,853,972元、人民幣138,431.70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未能清償。
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普曜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另被告蕭聖亮、蕭淑媛既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併為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保證書2 份、約定書3 份、借據17份、借款展期約定書14份、綜合授信契約1 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 份、遠期信用狀授信紀錄卡1 份、進口單據收到回單1 份、進口遠期信用狀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1 份、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表1 份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普曜公司應清償上開借款,被告蕭聖亮、蕭淑媛應就普曜公司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連帶原告19,853,97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138,431.7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得按給付時原告銀行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附表一:
┌─┬──────┬──────┬───────┬───────┬──────┬────┬──────────────────┐
│編│ │ │ 借 款 日 │ │ │ │ 違約金計算期及利率 │
│ │ 借款本金 │ 餘欠金額 ├───────┤最 後 付 息 日│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
│ │ │ │ 到 期 日 │ │ │ (年息)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號│ │ │ │ │ │ │按約定利率10% │按約定利率20% │
├─┼──────┼──────┼───────┼───────┼──────┼────┼────────┼─────────┤
│1│ 9,300,000元│9,300,000元 │104 年11月5 日│105 年10月5 日│自105 年10月│2.490% │自105 年10月6 日│自106 年4 月6 日起│
│ │ │ ├───────┤ │6 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月5日│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5 日│ │日止 │ │止 │ │
├─┼──────┼──────┼───────┼───────┼──────┼────┼────────┼─────────┤
│2│1,365,000元 │960,511元 │104 年11月6日 │105 年10月6 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7 日│自106 年4 月7 日起│
│ │ │ ├───────┤ │7 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6 │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6日 │ │日止 │ │日止 │ │
├─┼──────┼──────┼───────┼───────┼──────┼────┼────────┼─────────┤
│3│2,535,000元 │1,783,805元 │104 年11月6 日│105 年10月6 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7 日│自106 年4 月7 日起│
│ │ │ ├───────┤ │7 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6 │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6 日│ │日止 │ │日止 │ │
├─┼──────┼──────┼───────┼───────┼──────┼────┼────────┼─────────┤
│4│333,770元 │300,393元 │104 年11月12日│105 年10月9 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10日│自106 年4 月10日起│
│ │ │ ├───────┤ │10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9 │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9 日│ │日止 │ │日止 │ │
├─┼──────┼──────┼───────┼───────┼──────┼────┼────────┼─────────┤
│5│165,371元 │148,833元 │104 年11月20日│105 年10月11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12日│自106 年4 月12日起│
│ │ │ ├───────┤ │12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11│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11日│ │日止 │ │日止 │ │
├─┼──────┼──────┼───────┼───────┼──────┼────┼────────┼─────────┤
│6│151,668元 │136,501元 │104 年11月23日│105 年10月11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12日│自106 年4 月12日起│
│ │ │ ├───────┤ │12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11│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11日│ │日止 │ │日止 │ │
├─┼──────┼──────┼───────┼───────┼──────┼────┼────────┼─────────┤
│7│233,810元 │210,429元 │104 年12月9 日│105 年10月5 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6 日│自106 年4 月6 日起│
│ │ │ ├───────┤ │6 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月5日│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2月5 日│ │日止 │ │止 │ │
├─┼──────┼──────┼───────┼───────┼──────┼────┼────────┼─────────┤
│8│212,787元 │191,508元 │104 年12月22日│105 年10月28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29日│自106 年4 月29日起│
│ │ │ ├───────┤ │29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28│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28日│ │日止 │ │日止 │ │
├─┼──────┼──────┼───────┼───────┼──────┼────┼────────┼─────────┤
│9│367,944元 │330,844元 │105 年4 月7 日│105 年10月7 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8 日│自106 年4 月8 日起│
│ │ │ ├───────┤ │8 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7 │至清償日止 │
│ │ │ │106 年2 月12日│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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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875元 │1,414,875元 │105 年5 月6日 │105 年10月25日│自105 年10月│3.230% │自105 年10月26日│自106 年4 月26日起│
│ │ │ ├───────┤ │26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25│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0月18日│ │日止 │ │日止 │ │
├─┼──────┼──────┼───────┼───────┼──────┼────┼────────┼─────────┤
││619,856元 │557,870元 │104 年11月12日│105 年10月9 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10日│自106 年4 月10日起│
│ │ │ ├───────┤ │10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9 │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9 日│ │日止 │ │日止 │ │
├─┼──────┼──────┼───────┼───────┼──────┼────┼────────┼─────────┤
││307,116元 │276,404元 │104 年11月20日│105 年10月11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12日│自106 年4 月12日起│
│ │ │ ├───────┤ │12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11│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11日│ │日止 │ │日止 │ │
├─┼──────┼──────┼───────┼───────┼──────┼────┼────────┼─────────┤
││281,667元 │253,500元 │104 年11月23日│105 年10月11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12日│自106 年4 月12日起│
│ │ │ ├───────┤ │12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11│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11日│ │日止 │ │日止 │ │
├─┼──────┼──────┼───────┼───────┼──────┼────┼────────┼─────────┤
││434,217元 │390,795元 │104 年12月9 日│105 年10月5日 │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6 日│自106 年4 月6 日起│
│ │ │ ├───────┤ │6 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月5日│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2月5 日│ │日止 │ │止 │ │
├─┼──────┼──────┼───────┼───────┼──────┼────┼────────┼─────────┤
││395,175元 │355,657元 │104 年12月22日│105 年10月28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29日│自106 年4 月29日起│
│ │ │ ├───────┤ │29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28│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1月28日│ │日止 │ │日止 │ │
├─┼──────┼──────┼───────┼───────┼──────┼────┼────────┼─────────┤
││683,322元 │614,422元 │105 年4 月7 日│105 年10月7 日│自105 年10月│3.750% │自105 年10月8 日│自106 年4 月8 日起│
│ │ │ ├───────┤ │8 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7 │至清償日止 │
│ │ │ │106 年2 月12日│ │日止 │ │日止 │ │
├─┼──────┼──────┼───────┼───────┼──────┼────┼────────┼─────────┤
││2,627,625元 │2,627,625元 │105 年5 月6 日│105 年10月25日│自105 年10月│3.230% │自105 年10月26日│自106 年4 月26日起│
│ │ │ ├───────┤ │26日起至清償│ │起至106 年4 月25│至清償日止 │
│ │ │ │105 年10月18日│ │日止 │ │日止 │ │
├─┼──────┼──────┼───────┼───────┼──────┼────┼────────┼─────────┤
│合│21,429,203元│19,853,972元│ │ │ │ │ │ │
│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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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單位:元/人民幣)
┌─┬──────┬──────┬───────┬─────────┬──────────┬─────────────────┐
│編│開 狀 金 額 │ │ │ 墊 款 利 息 │ 遲 延 利 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墊 款 餘 額 │最 後 付 息 日├──┬──────┼───┬──────┼────────┬────────┤
│ │已還款金額 │ │ │利率│自墊款日起 │利率 │自墊款日起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按約定利率10% │分按約定利率20%│
├─┼──────┼──────┼───────┼──┼──────┼───┼──────┼────────┼────────┤
│1│153,813.00元│ │ │ │自105 年7月 │ │自106 年1 月│自106 年1 月28日│自106 年7 月28日│
│ ├──────┤138,431.70元│105 年7 月26日│6% │27日起至106 │8.5% │28日起至清償│起至106 年7 月27│起至清償日止 │
│ │15,381.30元 │ │ │ │年1月27日止 │ │日止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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