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25,2017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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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李芬瑩
被 上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年4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見本院卷第61頁)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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