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 告 簡周澄子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兆珮律師
被 告 張學禮
周明俊
周明遠
周麗鳳
周麗香
周志文
周守仁
周錦泰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黃育玫律師
被 告 黃世華
王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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