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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9
號原 告 蔡乾和
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6 年2 月21日送達原告,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答詢表3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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