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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龍、陳秋華、呂玫瑩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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