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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展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隆
上 訴 人 許武治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 月23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95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核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0 萬4,27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342.4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 萬1,400 元=2,670 萬4,2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57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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