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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陳君仁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11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9,138元(計算式:300萬7,783元-49萬8,645元=250萬9,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
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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