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除,200,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賴鳳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3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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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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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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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展同  │板信商業銀│105年10月31 │254,000元 │JM0382497 │    │
│      │        │行興南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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