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陳明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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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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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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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畯明 │臺灣新光商│105年12月31 │15,500元 │0185109 │ │
│ │ │業銀行新莊│日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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