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勞訴,131,2017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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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姚連昆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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