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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
債 權 人 楊秀絨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繁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曾繁榮住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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