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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杜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陸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伍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叁仟玖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萬陸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玖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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