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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生
債 務 人 葉育姍
債 務 人 杜桂萍
債 務 人 葉進富
一、債務人葉育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玖萬肆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與本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葉育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杜桂萍、葉進富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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