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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黃麗珠即曾秉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秉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秉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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