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228,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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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清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叁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肆萬壹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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