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79號
債 權 人 冠德天驕社區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明德
債 務 人 簡煙村
債 務 人 楊簡綉櫻
債 務 人 簡余全
債 務 人 簡福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三段23行17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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