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306,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如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五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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