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美美於民國91年5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5 月7 日起至民國93年5 月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4 月27日止累計173,855 元未給付,其中41,963元為本金;
112,691 元為利息;
19,2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美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1003566335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7日止累計339,687 元正未給付,其中90,794元為消費款;
245,293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美美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1963 │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美美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0794 │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