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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琬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曾琬鈴於民國92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107,758元正未給付,其中18,424元為本金;
89,33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琬鈴於民國92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440,227元正未給付,(其中66,481元為本金, 373,74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曾琬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1003240584,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229,641元正未給付,其中35,784元為消費款;
193,857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琬鈴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424 │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曾琬鈴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5784 │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曾琬鈴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6481 │ │4月2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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