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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諮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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