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2045,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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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賴裡
債 務 人 賴宏渝
債 務 人 賴宏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賴裡邀同債務人賴宏渝、賴宏泰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6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5%計息,詎料債務人賴裡僅繳納本息至95年12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9,27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相對人賴宏渝、賴宏泰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借據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帳務明細資料,相對人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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