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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9號
債 權 人 施妙慈
債 務 人 蔡正芝
債 務 人 陳家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陳家梁給付薪資之法律依據及相關可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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