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2471,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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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呂余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捌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玖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與其中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貳萬肆仟零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又其中壹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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