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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2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向偉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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