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4635,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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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叁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肆拾元整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劉世惠於090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87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0,44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3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440元整自106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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