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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少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伍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壹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玖拾陸萬貳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柒佰捌拾貳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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