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4847,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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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4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非訟代理人 林琮茗
債 務 人 黃萬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萬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3,111元,及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萬章於民國102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02月27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季)加5.83%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 債務人於106年08月18日因存款不足,遭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條第二項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本案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金本153,111元及利息、違約金。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聯徵B3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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