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4903,2017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0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覺淑美
債 務 人 李家民
債 務 人 李棟

一、債務人李家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家民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捌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家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