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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語庭即張惠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間申請個別協商成立,個別協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499 元,協議方案為180 期,0%利率,期付金2,576 元,原契約為信貸9.99% (占比例0.663030173 )、信貸7.88% (占比例0.336969827 ),然債務人未依個別協商之規定繳款,依個別協商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二)債務人於94年1 月1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占比例0.663030173 ),貸款總額為58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5 年4 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6,323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於94年1 月1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占比例0.336969827 ),貸款總額為3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6 年2 月2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35,352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語庭即張│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66323│惠淇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語庭即張│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7.88% │
│ │135352│惠淇 │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語庭即張│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6323│惠淇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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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語庭即張│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5352│惠淇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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