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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陳光華於民國96年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3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清償完畢,第一期至第十二期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25%;
第十三期至第二十四期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55%,第二十五期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5%,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888,170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詎料相對人自106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888,17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影本。
證物2: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光華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3% │
│ │888170│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光華 │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88170│ │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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