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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勝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勝弘於民國93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30日止累計89,038元正未給付,其中28,500元為本金;
60,454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勝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58045839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30日止累計130,874元正未給付,其中38,164元為消費款;
89,11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2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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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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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勝弘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8500 │ │8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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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勝弘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8164 │ │8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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