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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8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正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7 月3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900 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債權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二)債務人至民國97年4 月11日止共計結帳為58,05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9,726元自民國92年7 月31起至民國97年4 月10日止之消費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正賢 │民國104年9月│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 │
│ │49726 │ │1日 │ │ │
│ │元 │ ├──────┼──────┼───────┤
│ │ │ │民國97年4月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1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正賢 │97年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
│ │49726 │ │起 │ │900元,最高以 │
│ │元 │ │ │ │連續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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