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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48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杜國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收之遲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收之遲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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