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5463,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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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63號
債 權 人 羅建國
債 務 人 林玉容(原名:林美華)
債 務 人 黃春嬌
債 務 人 康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貳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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