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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1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非訟代理人 曾仲鈺
債 務 人 林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零柒拾陸元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俊宏於民國103年8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8月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83%,按月計付。
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緣債務人林俊宏於民國103年8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8月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83%,按月計付。
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緣債務人林俊宏於民國103年8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8月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83%,按月計付。
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7月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776,76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1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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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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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俊宏 │自民國106年0│自民國106年0│年息1.9% │
│ │228407│ │7月07日起 │8月07日止 │ │
│ │6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自民國107年0│年息2.28% │
│ │ │ │8月08日起 │5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5月0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俊宏 │自民國106年0│自民國106年0│年息1.9% │
│ │174961│ │8月07日起 │9月0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自民國107年0│年息2.28% │
│ │ │ │9月08日起 │6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6月0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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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俊宏 │自民國106年0│自民國106年0│年息1.9% │
│ │131772│ │7月07日起 │8月07日止 │ │
│ │6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自民國107年0│年息2.28% │
│ │ │ │8月08日起 │5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5月0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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