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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佳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伍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一,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二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一,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二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一,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二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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