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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2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柔方即陳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柔方即陳欣宜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284 元,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04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然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分別為信用卡(占協商債權12.3669554%)、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42.0797113%)、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45.5533333%),其中之信用卡債權人原已取得執行名義,首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柔方即陳欣宜於民國93年5 月5 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31萬元,約定利率以年息7.5%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3年5 月6 日至98年5 月6 日;
並約定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105 年8 月20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147,269 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陳柔方即陳欣宜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述款項。
(三)緣債務人陳柔方即陳欣宜於93年7 月12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約定利率以年息15% 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3年7 月12日至98年7 月12日;
並約定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102 年5 月29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159,426 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陳柔方即陳欣宜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述款項。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柔方即陳│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7.5% │
│ │147269│欣宜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柔方即陳│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59426│欣宜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柔方即陳│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7269│欣宜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柔方即陳│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9426│欣宜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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