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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義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22586535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164,580元正未給付,其中155,819元為消費款;
7,560元為利息;
1,2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2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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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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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義偉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33350 │ │8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義偉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2469│ │8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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