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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5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莊偉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許晏圖、徐瑞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登記地址與住所分別設於台北市信義區、台北市大安區、桃園市八德區,皆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且上開條文為專屬管轄之規定,不許當事人以合意管轄之方式定其管轄法院,故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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