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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6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郭子永(原名:郭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其中貳拾陸萬貳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於違約第一期收取參佰元、第二期收取肆佰元、第三期收取伍佰元,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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