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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0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3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3 月22日至民國98年3 月22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3年8 月5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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