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陸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淑惠於民國91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06日止累計785,085 元未給付,其中234,504 元為本金;
472,741 元為利息;
77,8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淑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101523085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06日止累計541,146 元未給付,其中142,443 元為消費款;
391,503 元為循環利息;
7,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淑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234504│ │9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淑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2443│ │9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