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5735,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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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3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鳳郎
債 務 人 李煦光
債 務 人 張詩聖

一、債務人李煦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壹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壹仟陸佰玖拾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及其中貳拾萬捌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張詩聖給付之。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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