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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琬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琬淑於098年11月及097年09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6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1,260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530元整、消費款35,94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90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5,940元自106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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